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责任

被引:6
作者
原永红
机构
[1]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 错误登记; 赔偿责任;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09.07.017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不动产登记有时会发生错误登记的情况。《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对该"责任"规定不统一,对此应尽快予以明确。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应提高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来源除拨款外,可以设立赔偿基金,引入保险机制转移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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