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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责任
被引:6
作者
:
原永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原永红
机构
:
[1]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来源
:
山东社会科学
|
2009年
/ 07期
关键词
:
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
错误登记;
赔偿责任;
D O I
:
10.14112/j.cnki.37-1053/c.2009.07.017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不动产登记有时会发生错误登记的情况。《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对该"责任"规定不统一,对此应尽快予以明确。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应提高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来源除拨款外,可以设立赔偿基金,引入保险机制转移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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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3 / 13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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