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论党的领导与政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被引:7
作者
刘松山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党的领导; 人民民主专政; 法律的阶级性; 形势决定政策; 过问案件; 审判独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9.2 [中国];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彭真认为,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法律的阶级性决定的,离开了党的领导,政法工作就会出乱子。党对政法机关的领导,根本的是要通过形势决定决策来实现。党委对极少数案件的过问仅限于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组织协调的目的是查清案情,而不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实体和程序上执行党委的意志。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中法院独立审判的条款虽然表述不同,但内容是完全一致的,都包含了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彭真关于党领导政法机关的思想观点,今天看来仍然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引用
收藏
页码:91 / 99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论党委政法委员会之改革 [J].
周永坤 .
法学, 2012, (05) :3-13
[2]  
彭真生平思想研究[M]. 中央文献出版社 , 《彭真生平思想研究》编辑组, 2008
[3]  
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 中央文献出版社 , 彭真 著,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