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之否定

被引:6
作者
欧世龙
尹琴容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中共武汉市武昌区委党校
关键词
荣誉; 名誉; 荣誉权; 名誉权;
D O I
10.16745/j.cnki.cn62-1110/c.2004.06.03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荣誉上升为权利 ,是立法者有意识的安排 ,而不是对现实固有权利的确认。立法上的原因 ,一方面是翻译前苏联民法及其理论的讹误 ,将其名誉权译成荣誉权 ,进而被我们“借鉴” ;另一方面则是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 ,授予荣誉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经常性和广泛性 ,因而被误认为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取消荣誉权是今后民事立法的正确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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