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合伙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11
作者
陈历幸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上海
关键词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 两合公司;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6.01.02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由于传统大陆法上的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在我国都必须由有限合伙企业来承担,立法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部分管理权。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得退伙,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于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立法上有必要对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关键要看破产法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法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作法更加合理一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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