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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被引:4
作者
:
马胜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胜军
机构
:
[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3年
/ 02期
关键词
: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商法;
抽逃出资;
出资义务;
法律后果;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02.011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7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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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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