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构成、限制及其合宪性

被引:20
作者
汪进元
高新平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财产权; 构成范围; 限制方式; 合宪基准;
D O I
10.16538/j.cnki.jsufe.2011.05.007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D91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传统意义的财产权包括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和无体物(债权、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以及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支配等各项权能;现代意义的财产权还包括个人公法财产权。基于财产权的制度性保障理念,各国宪法都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以形成财产内容,限制财产的存续状态和使用收益等。财产权限制之法律的合宪性基准,包括财产内容的形成应该尊重立法裁量、私有财产之限制不得忽视意识自治、公法财产之限制不得影响生存保障、出现征收与限制两可时注重财产价值补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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