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及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解释和适用为中心

被引:39
作者
冯果 [1 ]
南玉梅 [2 ]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资本充实责任; 债权人; 出资义务; 放债人; 发起人; 商法; 公司法;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资本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的章定引发了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及第3款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将股东及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扩大适用至债权人。由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源于不同的法理基础,需要对该条款作出准确解释。在解释时,应当严格基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以及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划定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与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补充资本充实责任范围,并厘清股东与发起人的内部连带责任问题。
引用
收藏
页码:33 / 37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 [J].
李建伟 .
人民司法, 2015, (09) :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