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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边界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高富平
[
1
]
王文祥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王文祥
[
2
]
机构
: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
华东政法大学
来源
:
社会科学文摘
|
2017年
/ 04期
关键词
:
公民个人信息;
特定个人;
直接识别;
人格尊严;
个人自由;
个人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修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后,该犯罪不断得到强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进一步将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扩大到所有主体,取消了"非法提供"中的"非法",将入刑的行为确定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种行为。这意味着,不仅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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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4 / 76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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