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边界

被引:8
作者
高富平 [1 ]
王文祥 [2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特定个人; 直接识别; 人格尊严; 个人自由; 个人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修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后,该犯罪不断得到强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进一步将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扩大到所有主体,取消了"非法提供"中的"非法",将入刑的行为确定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种行为。这意味着,不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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