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立法机制的思考

被引:13
作者
朱景文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立法机制; 人大与常委会; 人大与政府; 中央与地方; 法律解释;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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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律体系自身,必须注意完善立法机制。完善立法机制涉及人大立法与常委会立法、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涉及完善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完善作为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使常委会立法代替人大立法,不能仅从权宜出发,它关系到人民当家做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必须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考虑。加强政府立法与地方立法是许多国家立法发展的共同趋势,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对它们的法律监督,协商机制不能代替"改变和撤销机制"。要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关系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不能只依赖立改废机制,而必须注意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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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 [1]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Gordon,Osakwe. . 1994
  • [2] Comparative Legal Trations. Glendon,Gordon,Osakwe. Journal of Women s Health .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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