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可以创新(三人谈)

被引:18
作者
苑利 [1 ]
张勃 [2 ]
黄龙光 [3 ]
机构
[1] 中国艺术研究院
[2] 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学研究所
[3]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关键词
传承人; 传承; 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
D O I
10.16600/j.cnki.41-1426/c.2015.16.015
中图分类号
G122 [文化专题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究竟是否需要创新,这一问题并不能够笼统地来回答。站在传承人的视角看,传承人的本职工作就是传承,这是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历史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能亦步亦趋地刻板传承而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创新,而是要求他们在表现内容、表现形式、使用原料上保持不变,其他变化与自由发挥并不在禁止之列。具体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工作必须创新,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一般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创新,列入各级非遗名录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不能追求创新。对于需要而且可以创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需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其本土持有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存在一种灵活的双轨机制,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在面对游客等外来者展演的同时,当地人也有在社区内部面向自我的真实传承。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一定要在适度原则下进行,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对原生态、原真性前提下,合理创新,适度创新。美国公众民俗学理论与实践具有清醒的反客体化意识,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将公众凝聚起来,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引用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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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礼物之谜[M]. 上海人民出版社 , (法) 古德利尔 (Godelier,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