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与TRIPS之比较研究(上)

被引:5
作者
胡祖刚
机构
关键词
TRIPS; 商品; 盗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保护; 假冒商标; 经济犯罪;
D O I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1996.04.002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D997.1 [国际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正> 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是由海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在关境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其进口或出口,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它是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为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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