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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与TRIPS之比较研究(上)
被引:5
作者
:
胡祖刚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胡祖刚
机构
:
来源
: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
1996年
/ 04期
关键词
:
TRIPS;
商品;
盗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保护;
假冒商标;
经济犯罪;
D O I
: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1996.04.002
中图分类号
:
D923.4 [知识产权];
D997.1 [国际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
<正> 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是由海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在关境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其进口或出口,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它是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为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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