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谐:目的还是手段?

被引:2
作者
刘作翔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司法和谐;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司法不公; 司法调解;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09.005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 司法和谐命题的提出,促使我们对一些司法问题做一些思考。第一个问题是:司法和谐是一种目的还是一种手段?这一问题的提出是针对我们原来所提出的司法目的而言的。前几年,最高法院将司法目的定位为公正与效率,还召开了一次大型的全国性专题研讨会。笔者认为司法还是应以实现公正作为它的最高目的和最终目的。针对这样的目的来谈司法和谐,司法和谐就是一种手段,是为实现司法公正而为的一种手段。前几年我们提到的司法体制也是一种手段。司法体制、司法独立包括现在提出的司法和谐都应当从手段意义上来理解,都是为实现司法公正这样一个司法的最高目的和最终目的所服务的,所必备的,这是司法和谐的定位问题。当然,我们也不妨从阶段意义上和过程意义上将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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