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客体的再认识——学习十三大报告的一点体会

被引:3
作者
何秉松
机构
关键词
生产力; 上层建筑; 私营经济; 生产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个体经济; 刑法理论; 外国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三资企业;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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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去年,我在《论犯罪客体》(《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数十年来一直被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奉为经典的关于“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个定义是不科学的。因为它割裂了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只强调保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关系),而完全无视对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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