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关于犯罪客体的再认识——学习十三大报告的一点体会
被引:3
作者
:
何秉松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何秉松
机构
:
来源
:
政法论坛
|
1988年
/ 03期
关键词
:
生产力;
上层建筑;
私营经济;
生产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个体经济;
刑法理论;
外国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三资企业;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去年,我在《论犯罪客体》(《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数十年来一直被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奉为经典的关于“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个定义是不科学的。因为它割裂了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只强调保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关系),而完全无视对生产力
引用
收藏
页码:10 / 15
页数:6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