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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立“同级抗诉、同级再审”的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被引:3
作者
:
卢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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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
卢勇
韩广新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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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
韩广新
机构
:
[1]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8年
/ 11期
关键词
:
检察院;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公诉机关;
司法机关;
抗诉案件;
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
民事抗诉制度;
抗诉权;
抗诉理由;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6.3 [检察院];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革与完善民事抗诉制度。一、改革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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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3 / 64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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