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

被引:63
作者
黄和新 [1 ,2 ,3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3]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保理合同; 意义解构; 混合合同; 有追索权保理; 司法补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保理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最显著的立法进展和制度增设。它是对我国保理业发展状况的真实记载,有助于促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保障保理业的健康发展;它具有实质性推进我国民商事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多重法律意义。《合同编》第十六章的九个条文显示了保理合同的基本规定性,揭示了保理合同的混合合同属性,倡导了保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肯认了保理人为债权让与通知时的义务,明确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求偿依据及顺序,规定了应收账款虚构及重复转让、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时当事人的权利得失。我国保理合同立法有行业发展和司法内需驱动的特征,现有规定难谓尽皆允当,尚需凭籍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对有关规则进行补正或者具体化,确保债权让与的一般规范、本章规定与保理部门规章、行业监管规范的衔接,实现对保理所涉的各个交易者利益的平等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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