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周延性适用附视频

被引:5
作者
姚宝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合同法解释; 实体权利; 当事人; 住宅项目; 樱花园; 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 异议人; 测井公司; 联建合同;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普通诉讼时效; 周延性;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1.22.006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1 ;
摘要
<正>【裁判要旨】合同解除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施行前,该解释施行后,对合同解除行为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此种情形下,合同解除异议期的确定,应根据该解释第24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5条规定的精神,从该解释施行之日即2009年5月13日起顺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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