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

被引:4
作者
林孝文 [1 ]
冯少辉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2]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交通事故认定; 行政行为; 行政可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争议更大,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表面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民事争议中的裁决行为,起着一种证据的作用。但实质上,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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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行政认定行为的法律思考 [J].
杨小君 .
行政法学研究, 1999, (01) :57-62
[2]   浅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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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