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罪过形式”概念质疑——以对滥用职权罪为视角

被引:5
作者
胡东飞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复合罪过; 刑法解释论; 客观的超过要素;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总则明文将罪过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根据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从解释论出发,不能得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轻信过失的所谓“复合罪过”的结论。该观点混淆了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的关系,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刑法规定之下,宜认为滥用职权罪的法益是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只是为了控制处罚范围设置的客观超过要素,对之,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但要有认识的可能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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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飞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 (03) :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