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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大有可为
被引:5
作者
:
程琥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程琥
机构
:
[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20年
/ 21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3 [行政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近年来全国法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原因在于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出现了"程序空转"问题。大量行政案件案结事难了,行政审判出现"三高两低"现象,即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程序裁驳率高、服判息诉率低、改判发回率低,行政审判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问题,不仅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而且徒增群众讼累,更让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受损,在此背景下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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