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大有可为

被引:5
作者
程琥
机构
[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近年来全国法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原因在于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出现了"程序空转"问题。大量行政案件案结事难了,行政审判出现"三高两低"现象,即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程序裁驳率高、服判息诉率低、改判发回率低,行政审判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问题,不仅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而且徒增群众讼累,更让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受损,在此背景下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尤为必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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