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以对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18
作者
陈永强
王建东
机构
[1]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抵押权; 转让; 处分行为; 交易安全; 抵押物;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9.09.008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该规定指向处分行为,它限制了抵押人的处分权,但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相对无效。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中,若交易第三人善意,则可无负担地取得所有权。经登记的抵押权,第三人则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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