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行为是否构罪不应由他人的行为来决定——评“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被引:39
作者
李晓明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苏州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主客观相统一; 客观归罪; 刑法价值; 刑法功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网络诽谤"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引起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中规定的"被点击、浏览5 000次,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规定,更是成为议论的核心和焦点。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由他人或第三方的行为来决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相当、罪责自负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应排除因"恶意"点击或转发给行为人造成"客观归罪"的情形,以解决该解释所可能造成的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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