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出现第一例案件以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利用率,成为海洋争端解决中的亮点。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唯一的剩余方法"之设计使得依附件七仲裁所设立的仲裁法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际地位高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二是作为一种强制仲裁,附件七仲裁在相当程度上抛弃了传统仲裁的约定性,在规则上表现出"单方意志性"。它们虽然可直接带来附件七仲裁的高利用率,但是使附件七仲裁很可能成为一种"少数人裁决"的争端解决活动。实践中,附件七仲裁超过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成为解决海洋争端的第一法律方法,少数人成为附件七仲裁庭的"常任"仲裁员和庭长这一现象验证了这一点。问题是,这种现象并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附件七仲裁规则与实践的这种悖论,源于附件七仲裁制度设计得不合理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体制性缺陷。遵守此种机制可导致实质的消极后果。这也为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提供了一种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