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合并之诉的裁判规则

被引:3
作者
高为民
王云良
陈静英
机构
[1]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预备合并; 原告; 诉讼程序; 将来给付之诉; 被告; 诉讼请求;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14.007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预备合并之诉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同时提起主(先)位之诉和备(后)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时应就备位之诉作出判决。若符合预备合并之诉条件,可以合并受理后位诉讼请求,但需依次审理。期限利益丧失是针对分期付款出卖人避免风险制作特别约定有可能权重失衡的一种权利限制设计,其原理与身份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相通,其法律规定也不能随意类推适用;公权救济的对象应是私权受侵害或受侵害危险者,将来给付之诉应以有保护必要为条件,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不得起诉。
引用
收藏
页码:24 / 26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邵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债法各论.[M].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