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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标的与民法请求权之关系研究
被引:9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段厚省
机构
: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年
/ 04期
关键词
:
请求权;
诉讼标的;
D O I
:
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06.04.004
中图分类号
: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09 ;
摘要
:
在请求权概念产生之前,罗马法尚以诉权为诉讼标的,民法请求权概念自其产生之时就与民事诉讼标的之间产生了密切的关系。早期只有给付之诉一种诉讼形态,人们认为诉讼标的就是民法请求权。随着请求权竞合现象不断出现以及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产生,民法请求权和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开始剪不断理还乱,在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中,民法请求权地位各异。在当前各国学理、立法和实务的主流观点中,请求权仍然是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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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5 / 31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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