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授予村民自治组织环境管理权的必要性

被引:3
作者
陈丽华
机构
[1]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法; 村民自治组织; 环境管理权;
D O I
10.16059/j.cnki.cn43-1008/c.2009.08.009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而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污染防治上的,不适用于农村。农村污染特征和风土人情不同于城市且地区之间差异巨大,需要村民自治组织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进行环境管理,村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土地所有权决定了村民自治组织有权管理农村环境,而且它也能有效率地管理好农村环境,授予它环境管理权与法治理念相适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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