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例制度: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实现机制

被引:3
作者
赵静波
连宏
机构
[1]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判例制度; 结构性均衡; 平衡性; 引导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法制由立法、执法和司法审查三个环节构成,立法是设定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过程,行政机关与公民处于平等地位;执法是依法行使职权,实现公民权的过程,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纠纷的解决依法保证公民权,监督行政权的过程,公民处于主动地位。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行政法法制的重心是平衡,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本文通过对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石的平衡论基本观点的分析,具体论述了行政判例制度在平衡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中的平衡作用,运用平衡论阐释了行政判例制度的平衡性与引导性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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