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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刑法解释的一种可能路径
被引:6
作者
:
吴丙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吴丙新
机构
: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来源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年
/ 05期
关键词
:
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克制主义;
实用主义;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4 [刑法];
D91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030609 ;
030106 ;
摘要
:
司法能动主义和克制主义体现了司法意识形态的两种不同姿态。在刑事司法领域,倡导温和的能动主义将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并通过能动地对事实与规范之间裂隙的弥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哲学解释学为司法能动主义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支援,它可以有效地缓解司法能动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间的紧张关系,而法学上的类型思维又为司法能动主义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在司法能动主义的姿态下,一种实用主义的刑事司法观具备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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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8 / 83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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