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力障碍者的作品获取权——兼论《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适用

被引:21
作者
徐小奔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视力障碍者; 获取权; 马拉喀什条约; 著作权限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7.1 [国际民法];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5 ;
摘要
《马拉喀什条约》为视力障碍者作品获取权的制度构成规定了一般规则。从理论上看,其权利对象是视力障碍者平等接触作品的利益,具有人权意义和私权属性,其法权形式具有霍菲尔德理论中的豁免权与请求权性质。从制度构成的角度来看,权利客体是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重制、发行与使用行为,权利主体则主要由视障者本人(代理人)和政府授权的特别机构组成。鉴于"三步检验标准"的要求,还应考虑对其做出一定限制,以期更好地实现视障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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