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Internet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中国首起网页侵权案谈起

被引:7
作者
冯刚
机构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源程序; 著作权; 可版权性; 软件; 版权; 知识产权; 主页设计; Internet; 知识产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TP393.092 [];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1999年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国第一起网页侵权案——“瑞得在线”主页案。原告瑞得公司诉称:被告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照搬“瑞得在线”网站主页,侵犯了其公司的著作权和商业信誉。被告东方信息公司辩称:原告主页所采用的设计版式并非原告所独创,该主页的“色彩、栏目设置、栏目标题、下拉菜单”等均属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形式”,在原告设计制作其主页前已被人们广泛采用,不具备著作权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原告对此并无专有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表达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一、瑞得公司的主页虽然所用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仍然给人以美感,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该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二、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虽然在内容上与瑞得公司的主页并不完全一致,但在部分图标、文字、颜色的组合搭配上已构成实质上的相同。在庭审过程中,东方信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这部分内容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已处于公有领域,故应视为取自瑞得公司的主页。三、东方信息公司使用瑞得公司主页上的部分内容设计出新主页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因特网上,未经瑞得公司的许可或向其付酬,而且出于商业目的,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东方信息公司向瑞得公司公开致歉;赔偿瑞得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引用
收藏
页码:68 / 70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