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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预约合同无须经审批即生效
被引:2
作者
:
林建益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建益
机构
:
[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案例)
|
2016年
/ 17期
关键词
:
股权转让;
当事人;
宝安集团;
预约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17.022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预约合同的标的为将来订立特定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如果没有直接变更股权的内容,无须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案号一审:(2012)深中法涉外初字第4号二审:(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4号再审:(2015)民提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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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3 / 67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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