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污染企业退出的财税补偿范围的思考

被引:1
作者
肖更生
许华夏
机构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
重污染企业; 退出障碍; 财税补偿;
D O I
10.14067/j.cnki.1673-9272.2010.04.050
中图分类号
F812.0 [方针政策及其阐述];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为了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必须逐步分期淘汰重污染企业。但是,当前重污染企业退出必然会面临影响当地就业,造成地方经济压力以及企业投资者不配合等障碍。因此,应该对原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以及搬迁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对退出企业职工安置、退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利润损失以及当地财政税收损失进行补偿,以保证重污染企业顺利退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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