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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鉴定人出庭作证
被引:12
作者
:
顾永忠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顾永忠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
:
中国司法鉴定
|
2007年
/ 01期
关键词
:
司法鉴定人;
出庭作证;
诉讼地位;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 [诉讼法];
D918.9 [司法鉴定学];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 ;
030604 ;
030609 ;
0838 ;
摘要
:
鉴定人出庭作证一方面属于广义上的证人出庭,另一方面又有别于普通证人出庭。因此,应当正确认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特殊性,以正确把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诉讼任务整体上是履行鉴定活动的委托方或指派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讲则包括陈述鉴定意见和接受他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证两个方面,其中后者是具有挑战性的诉讼任务。为此,鉴定人应当主要从五个方面培训、学习、提高接受质证的能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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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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