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争议处理体系的三大构成

被引:9
作者
漆彤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投资争议; 争议预防; 替代性争议解决; 投资便利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4 [国际投资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投资争议解决是新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打造符合时代趋势、兼顾中国利益和"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且能够被沿线国家所普遍接受的投资争议处理体系,是当前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下面临的紧迫课题。各界对于国际投资争议的关注焦点大多放在事后的法律解决,而对争议的事前预防及友好解决则相对缺乏重视。投资争议处理的理想模型,应包含三大构成:一是有效的投资争议预防政策(DPPs),用于提升东道国的整体法治环境,防止投资纠纷升级为投资协定下的投资争议,避免解决投资争议的困难和巨额成本;二是必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ADR),如协商、调解、调停等,争取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议的友好解决;三是改良后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法律解决机制(ISDS),如仲裁或设立常设投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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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国际经济法.[M].郭寿康;赵秀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国际投资法.[M].余劲松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