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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他人公交实时运行大数据的行为性质
被引:2
作者
:
孙虹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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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虹
欧宏伟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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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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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欧宏伟
机构
:
[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案例)
|
2018年
/ 35期
关键词
: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实时运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爬虫技术;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公司法定代表人;
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道德;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8.35.021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5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实时公交信息数据虽系免费提供公众查询,但获取数据的方式须合法且不违背软件权利人的意志。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权利人服务器后台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权利人整合形成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实为一种不劳而获、食人而肥的行为,且具有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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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7 / 82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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