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基础关系举证责任辨析

被引:4
作者
林建益
机构
[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举证责任; 持票人;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债务人; 出票人; 发票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18.026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裁判要旨】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不以存在基础关系为必要条件,如果票据债务人欲以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作为抗辩理由,则其须证明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基础关系。■案号一审:(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00号二审:(2012)深中法涉外终字第163号【案情】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东龙达家私厂(以下简称龙达厂)系香港龙达家私装饰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2009年12月30日,龙达厂开具金额为人民币103560元的支票1张,支票上注明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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