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服务协议的效力

被引:5
作者
阙梓冰 [1 ]
李秀红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消费者; 经营者; 淘宝网; 网络交易; 格式条款; 不当注册; 行政执法;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7.32.013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网络交易中,当事人应当以服务协议之约定作为行为准则和依据,司法介入标准评析应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协议约定的效力评价;第二层次是条款合理性的审查。对于协议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对于条款合理性,司法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和空间而非强行介入,否则商事交易主体的私权利内容和处分意志将极大压缩,鼓励交易、尊重交易的司法导向亦将严重褪色。
引用
收藏
页码:40 / 44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1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