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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规定之不足与完善——由一起专利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11
作者
:
傅剑清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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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傅剑清
[
1
]
李艺虹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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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李艺虹
[
2
]
机构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知识产权
|
2006年
/ 05期
关键词
: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单位;
雇员;
发明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2 [专利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及其判断标准的规定存在若干不足,特别是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设置方面存有不合理的地方,不利于促进科技进步,需要加以修改。建议立法树立契约优先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对职务发明的权属和利益分配进行约定,改变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二分法”的形式,严格单位对职务发明的举证责任要求,并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发明人离职、转职和奖励措施等方面对专利法进行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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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0 / 55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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