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A中的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考察及中国应对

被引:9
作者
靳思远 [1 ]
沈伟 [2 ]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 上海交通大学
关键词
DEPA; 数字经济; 贸易便利化; 互操作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F746 [世界进出口贸易概况];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随着数字贸易的迅速发展,贸易便利化逐步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数字贸易或电子商务章节中普遍纳入的议题。由于国家之间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规制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目前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即便是分歧较小的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也有标准高低之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个专门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国际协定,在数字贸易便利化的技术和规则上都提出了更高水平的互操作性要求,也首倡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等前沿议题。中国申请加入DEPA,既是提升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治理水平的需要,也有助于扩大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的话语权,加快我国数字贸易便利化领域建章立制的步伐,加强与他国的数字经济领域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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