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性质和地位——质疑《立法法》第7条、第8条

被引:10
作者
薛佐文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关键词
基本法律; 法律; 法制统一原则; 立法权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均作了规定,但都没有明确界定两者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位阶不明确,这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和梳理,指出两者的立法权在性质和效力上的区别,由此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并指出《立法法》将两者混为一体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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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立法研究[M]. 法律出版社 , 周旺生主编,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