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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兼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归个人使用”的解释
被引:2
作者
:
曾乐非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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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 深圳 518001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 深圳 518001
曾乐非
[
1
]
机构
:
[1]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 深圳 518001
来源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
2003年
/ 02期
关键词
:
挪用公款;
个人名义;
挪用公款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抓住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进步性。但其也存在不足,如"以个人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等的规定就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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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9 / 34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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