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兼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归个人使用”的解释

被引:2
作者
曾乐非 [1 ]
机构
[1]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 深圳 518001
关键词
挪用公款; 个人名义; 挪用公款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抓住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进步性。但其也存在不足,如"以个人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等的规定就让人费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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