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被引:26
作者
王迁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电影作品; 汇编作品; 独创性; “春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我国《著作权法》区分"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对"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应有较高要求。"春晚"各节目的内容和现场表演的视听效果在入选"春晚"之前就已基本确定,央视所起的作用有限,难以构成"影视作品"。同时,如将"春晚"定为"影视作品",则全部权利由央视享有,其中各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第三方为播放"春晚"而付酬时,无权主张获得适当的份额,这对于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央视在诸多备选节目中挑出最佳节目入选"春晚",并对其顺序加以编排,在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出了独创性,因此"春晚"应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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