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河南新野耍猴艺人无证运输猕猴案判决后的思考

被引:5
作者
冯锦华
机构
[1]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
关键词
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 栖息地; 法益侵害; 恒河猴; 猕猴属; 猕猴; 新野; 艺人; 河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1 ;
摘要
<正>河南新野耍猴艺人无证运输猕猴案虽然早已尘埃落定,但此案的判决远未达到解疑释惑之效。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边界何在?森林公安机关在今后的执法当中,对无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案件,究竟应如何处理?本文试图就以上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基本案情2014年6月,河南省新野县农民鲍某某等4人因没有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携带6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被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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