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文本中“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句式的规范

被引:20
作者
邹玉华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法律语言研究中心
关键词
配价语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句式; 立法语言规范;
D O I
10.16499/j.cnki.1003-5397.2008.04.022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本文利用配价语法理论分析了目前立法文本中"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句式中的"的"字结构,认为此句式的规范用法为:总说中"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后应该加"的",构成"的"字结构;而分述中所列分项不应以"的"字结尾构成"的"字结构。此句式的使用应该引起立法学者的注意。本文还探讨了此句式的来源及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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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学导论.[M].陈炯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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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志.[M].(清)黄遵宪著;吴振清;徐勇;王家祥点校整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3]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M].陆俭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立法学.[M].周旺生著;.法律出版社.2004,
[5]  
法律语言学.[M].刘红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  
法律语言研究.[M].王洁著;.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
[7]  
中国刑法教程.[M].赵长青主编;.中国政法大学社.1997,
[8]  
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M].沈阳;郑定欧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9]  
语法修辞讲话.[M].吕叔湘;朱德熙 著.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
[10]  
转指和转喻.[J].沈家煊.当代语言学.1999,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