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兼论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主题

被引:14
作者
傅永军
机构
[1] 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
关键词
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 合法性; 公众; 公共性; 交往结构;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08.03.005
中图分类号
B089.1 [西方马克思主义];
学科分类号
0305 ; 030504 ; 010101 ;
摘要
哈贝马斯在政治统治秩序的合法性问题上所持基本立场是,政治行动领域是根植于生活世界情境之中的,只有那些与公共领域具有实效性联系的政府行动才容易获得公众的支持与忠诚。可见,公共领域,主要是政治的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密切相关。政权的合法性需要由政治公共领域理性地提供,这是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主题。哈贝马斯从两个角度详细论述了这个主题: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着重论证了政治公共领域的衰落必然导致政治的合法性危机;而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哈贝马斯则重点阐明了政治合法性的重建有赖于公共领域及其政治功能的重构。在哈贝马斯心目中,理想的公共领域应当被构建成一种能够提供自由、平等、开放的"民主商谈程序"的"交往共同体",公众可以自由而平等地介入其中,自由论辩以形成公共意见,借助公共舆论的监督功能将公共权力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并为政治的统治秩序生产出经过公众论辩、审视及批判的服从和忠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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