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应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

被引:8
作者
高祥阳
机构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刑事; 办案模式; 刑事执行机关; 检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务基本是"办事模式",与侦监、公诉、反贪等业务相比,缺乏程序性、规范性和法治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背景下,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迫切需要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一、当前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办事模式的表现及弊端。传统的监所检察监督,除了直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外,主要监督业务基本是就事论事,监督载体通常只有一份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案卡、案号、业务卷宗、业务档案。2007年最高检制定的《监所检察"四个办法"》规定了监所检
引用
收藏
页码:43 / 43
页数:1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