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体摄影侵犯肖像权的认定

被引:2
作者
胡昌明
田丽丽
机构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肖像权; 照片; 摄影师; 摄影工作者; 图书出版合同; 吉林美术出版社; 张旭; 人体摄影; 艺术摄影;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20.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1 ;
摘要
<正>【裁判要旨】人体摄影著作权人未经人体模特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商业出版发行,应承担侵犯被摄影人肖像权的责任:出版社未尽相关审查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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