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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应负部分监护责任
被引:14
作者
:
环建芬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上海
环建芬
机构
:
[1]
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上海
来源
: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00年
/ 05期
关键词
:
法律规定;
监护;
法律责任;
赔偿主体;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从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学校除应承担管理责任之外 ,还应承担一部分监护责任 ,这部分监护责任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委托的。另外 ,可按学校属于公立还是私立确定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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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4 / 47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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