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的治理——论公用事业特许契约中的普遍服务条款

被引:13
作者
骆梅英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用事业; 特许契约; 普遍服务; 监管;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10.02.019
中图分类号
D03 [国家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同时,必须要求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即保障持续可用的以及用得起的基本公共服务,防止国家责任"避难至私法"。普遍服务作为一个概括的努力义务,需要通过特许契约中具体条款的设计,转化为政府与企业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内容上,普遍服务条款包括平等接入、持续供应、质量与安全、合理计费四个方面。实践中,政府的融资冲动容易造成具体条款的缺失,而契约双方——行政机关与特许企业之间紧密的伙伴式商谈关系,则可能造成条款的执行力弱。因此,在监管体制的设计上,完善消费者利益代表和设立行政体制内的第三方仲裁机制,可能是更为功能取向的答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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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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