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回归

被引:2
作者
柳经纬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关键词
婚姻法; 劳动法; 土地法; 民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传统的民法里,婚姻家庭关系、劳动关系和土地财产关系的调整,均属于民法的任务,但在前苏俄民法里,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都脱离民法而呈独立状态。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承袭前苏俄的法律观念,也将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从民法中剥离出去;改革开放以后,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逐渐呈现出不同程度回归民法的趋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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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婚姻法.[M].巫昌祯著;.法律出版社.2001,
[2]  
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董保华著;.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3]  
婚姻法学.[M].田岚;夏吟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  
婚姻法学.[M].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5]  
苏联土地法.[M].[苏]叶罗费耶夫;克拉斯诺夫;瑟罗多耶夫 合编;梁启明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6]  
苏联法律辞典.[M].(苏)库德利雅夫采夫(П.И.Кудрявцев)著;刑芳译;.法律出版社.1957,
[7]  
苏维埃民法.[M].(苏)坚金(Д.М.Генкин);(苏)布拉图斯(С.Н.Братусь)编辑;李光谟等译;.法律出版社.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