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兼论虚假诉讼的防范

被引:19
作者
夏正芳
潘军锋
机构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以物抵债; 债务人; 代物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 虚假诉讼; 流抵; 让与担保; 物权变动;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21.02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以物抵债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消灭原有债务的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虽无明文定义,但实体法上涉及担保物权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时均允许双方协议以物抵债,尤其是执行中的以物抵债更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以物抵债本为债务人无力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而被迫以他种给付作为替代,一般情况下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在实践中,目前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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